第七届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国际研讨会上半场会议记录

作者: 时间:2020-05-27 点击数:

2017年6月25日,上午九时,第七届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国际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正式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与上海市法学学会翻译研究会承办。外语学院院长屈文生教授主持大会向各位与会学者表示诚挚的欢迎,并介绍会议流程。

随后,我校副校长唐波为大会致辞。唐波教授介绍了我校外语学院在法律英语和法律翻译教学与研究方面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并结合“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的召开,与高校响应国家政策的时代背景,指出本次大会涵盖的议题广泛,既着眼于经验总结,又畅谈未来发展的特点。最后,唐波教授还指出我校外语学院的发展也是与学校“两基地、两中心”的建设目标有紧密联系,展望本次大会并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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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发言】熊德米教授发表题为“古代汉籍法律语言的文化意蕴及其异语传通比较”的讲话

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制之治在于语言之治。”法律的内在精神意蕴主要通过法律术语这一可视性外部物化表现形式得以体现。法律术语的存在决定了法律语言的存在。法律典籍“法语之言”的重心所在,莫过于表达民族法律语言文化精神意蕴的法律术语。《大清律例》数以千计的法律文化术语,其所蕴含的是清代法律语言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一定程度上也昭示了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语言体系的整体性法律观念及有清一代法律语言文化的时代特征。《大清律例》异域语言传通过程中法文化障碍的疏解,主要体现在译者对法律术语外化符号表现特征的理解和阐释。熊教授指出,不同视域比较分析《大清律例》法律术语文化符号的异域语言传输效果,归纳总结其饱含中华法系独特性格特征的法律专门术语在异域语言中的不同表现形态,揭示其专属于汉民族法律术语文化精神意蕴对外传译的客观规律,是探究古代法律语言文化价值异域传通的必由之路。

林巍教授对熊德米教授的发言进行评议。林教授提出熊德米教授所探究的题目有些深奥,何为“传通”,何为“异语”?随后,针对熊教授的发言归纳了四个问题,分别是语言与法律的关系、文化基因(法律文化)的问题、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的关系以及法律外译。他认为熊教授的发言发人深思、颇具启发意义,参会的研究生、博士生、年轻教师可从中得到选择研究课题的启发,从其中一点、两点深入展开,继续研究定可取得不错的成果。比如,语言与法律的问题,有一种说法是“欲治法律法学,必治语言”,而翻译需要的正是两种语言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因此,年轻学者大可对中国法律的外译进行大胆研究。

再例如,文化基因与法律文化,熊教授对大清例律的外译的深入研究中,仍有一些未完成之作。随着“一带一路”中国文化走出去,我国翻译市场中英译汉需求量相对减少,而汉译英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此类研究必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主旨发言】赵军峰教授发表题为“法律翻译学科建设:理念与思考”的讲话

有史以来,翻译与法律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我国翻译学科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翻译作为翻译学下的一门独立学科的必要性日益凸显。赵教授认为,法律翻译可以从两个词开始:立格与传意。他也指出,适格的法律译者需同 时具备知识、能力和素养,译者要成为搭建“立格”和“传译”桥梁的人。此外,赵教授也指出了法律翻译教学还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探讨了法律翻译学的建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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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李立教授对赵军峰的主旨发言进行评议,对赵教授在法律翻译教学与研究方面做出的贡献及其担任的职位作简要介绍。

随后,李教授指出2006年翻译本科开始招生标志着翻译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作为独立学科需具备独立的理论研究作为支撑。2007年国家开设翻译专业硕士,今年正值招生第十年,在过去十年中,在翻译硕士专业在课程设置、师资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谈到学科需要以理论为基础,而法律翻译具有其独特的定位,它具备跨界与跨学科的特点,因此首先需明确其边界,其次要考虑学科的特色,而目的最终落脚于(高级)人才的培养,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配比,如何将最新、最权威的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法律翻译教育的实践之中等等。以上诸类问题都是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思考的问题,法律翻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建设与完善需要同赵军峰教授一样具有梦想与情怀的老师携手共进。(最后,李立教授呼吁各位与会学者为即将出版的法律翻译人才的论文集培养积极投稿,截稿日期为十月底。)

【主旨发言】林巍教授发表题为“自然法视域下的‘道’概念翻译:关于‘不可译’的比较研究”的讲话

“道”概念因其深奥含义,长期困扰着译者。在过去数十年里,对于《道德经》中“道”的阐释,韦利的翻译可谓是最权威的版本之一。然而,对于其可译性仍不乏争议。林教授将“道”与“自然法”(西方一经典理念)进行比较,力图以一种更好的方式来翻译这一“不可译”的传统中国哲学理念。基于对于《道德经》、特别是韦利的多年研究,林教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讨:关于“道”的不可译性、与“道”最有可比性的西方哲学、法律与道德的释译。进而,从一独特视角、以哲学(及其它几种方式)“动态对等”为理念,分析这一“不可译”的问题。

熊德米教授对林教授讲话进行了评议,他从五个方面总结了自己的感受。首先,热爱传统文化的外语系学生似乎遗忘了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他本人在阅读山东教育出版社的《道与法律的关系》,了解到“道”与哲学、法学、伦理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他总结林教授从翻译的角度讲解了“道”与传统文化的联系。接着,他提出“道”与西方文化逻各斯的可比性,即两者在某一或某几个方面相同,但是在其他层面的含义大相径庭。另外,他指出,众多西方学者在“道”的翻译上只做到了某些层面的对等,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翻译都无法完整翻译出其含义。最后,熊教授认为自己感受最深的是,学习国学知识对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大意义,译者若没有深厚的国学知识底蕴,想要将中国文化译出去、走出国门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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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发言时间】

1、来自西北政法的付欣老师就熊教授的发言讲述了自己的感受与问题。他以自己在2015年拉丁语日耳曼语系法律史的翻译中,文本中含有多种语言的结合,以及出现频率极高的代词“he”究竟指称文中哪一位人物,翻译耗时较长等问题为例,他提出译者选择自己稍微擅长的领域翻译,可以提高翻译信度、效度与效率。

另外,他还主张项目形式的翻译,需要外国专家参与到项目中,另外他提出还可以适当采用机器翻译,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需要一致性,法律英语教育应中国化等建议。

最后他希望熊教授今后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形式讲课、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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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教授对林巍教授的发言作出简要后续探讨,他认为中英文在内涵与外延中固有的差异便是翻译的难点。在翻译过程中,两种语言之间的内涵与外延本身就不同,因此翻译存在一种固有的矛盾。他以自己做商标中遇到的中西方在产品名的翻译上存在概念的差异为例,举例说明英文中“footwear”在中文中不存在对等概念,而中文的“鞋帽”也无法在英文中找到对应概念。

因此,关于“道”理想的翻译,他个人最推崇“Tao”这一用法。而关于道与法的关系,他认为“法”意指一种底线,而道德没有最高境界,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两种不同。因此,郑教授对于发言中“道与法”的关系存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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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熊德米对各位老师的提问做出了简要回答。他认为哲学意义上的“道”包罗万象。而自然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包含法律哲学史的方方面面。至于道是否可以考虑使用“Tao”来翻译。其实,气(Qi)、阴阳(Yinyang)、风水(Fengshui)等一系列中国传统词汇可直接使用拼音翻译,但问题在于拼音不能过多使用,否则会影响外国读者的阅读体验。拼音翻译之所以近年来被广泛接受,这与中国文化的普及性提高有联系。“道”在不同的语境中翻译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翻译中确实存在多重障碍。

4、洪院长对几位教授的发言感触颇深,他指出自己很早就开始关注法律,今天几位专家讲的话题都围绕法律术语怎么样在对外传播中得到准确的翻译。他指出若想让学生们学好法律英语,做好法律翻译,必须关注3个点:法律事实、法律概念、法律含义。

5、来自清华大学的梁翠宁老师表示自己一直以来非常关注与会各位做主旨发言的学者。她非常同意熊教授讲到国内外语专业学生缺乏国学知识的观点,她认为做翻译母语一定要学好。现在许多学生用一些词很不妥当。她在教法律写作时常说,自己的母语都不懂,写的外语再好,也是没有根基的。仔细阅读很多法官写的判词也会发现有许多问题。针对前面林老师和郑老师讲的“道”的翻译使用拼音,梁老师表示认同,她认为倘若遇到难以翻译的词语,可以考虑保留拼音的用法。有些词不能说清楚的话,不如keep it。“Tao”这个词很早在美国都在用了。有些词拼音的用法本身就可以在国外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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